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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7-7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发[2003]46号 【执行日期】:2003-8-1
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黔劳社厅发[2003]46号
【字体:  
关于调整新参保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主送:(略)
  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新参保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0]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于各地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不少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参加社会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利益。但随着的近年来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也有不少企业为逃避缴费义务,减少补缴金额,迟迟不参加社会保险。为了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遏制以规避足额缴费为目的延迟参保现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现将《通知》中有关补缴比例的内容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第四条 补缴比例调整为:企业补缴比例均为20%,职工个人补缴比例为补缴年份全省统一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总比例为企业补缴比例与职工个人补缴比例之和。职工个人补缴比例具体为:1992年至1993年为2%,1994年至1996年为3%,1997年至1998年为4%,1999年至2000年为5%,2001年至2002年为6%,2003年为7%,2003年以后随全省统一的个人缴费比例调整,最终为8%。
  关于补缴的其它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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