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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9-22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函[2003]201号 【执行日期】:2003-9-22
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黔劳社厅函[2003]201号
【字体:  
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其档案托管费可否继续给予补贴问题的复函

  黔东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其档案托管费继续给予补贴的请示》(州劳社局请[2003]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1]81号)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档案免费托管,档案托管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给予补贴”,因此,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免费进行档案托管的,方能给予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该补贴不能继续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请严格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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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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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其档案托管费可否继续给予补贴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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