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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5-22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函[2003]91号 【执行日期】:2003-5-22
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黔劳社厅函[2003]91号
【字体:  
关于对贵州省电力公司报送的《关于执行〈贵州省电力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请示》的批复

  贵州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关于执行〈贵州省电力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请示》(以下简称《细则》)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可以按照“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原则同意《贵州省电力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二、你公司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的要求,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结余基金,不得动用医疗保险结余基金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省电力公司自行调剂解决。
  三、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费用列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电力公司和省内各地的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互相开放,以方便群众,促进竞争。具体办法和协议由你公司与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商定。
  请按《细则》和此批复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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