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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4-1-18
【法律文号】:1997年9月2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修正 【执行日期】:1994-3-1
1997年9月2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修正
【字体: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权益保障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企业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和在企业中工作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劳动、休息权利和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职工享受合法的劳动权益,并对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投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控告。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双方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职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造成职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保护职工的人身权利,不得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严禁企业管理人员欧打、污辱、体罚职工和对职工进行搜身。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主要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者警告,造成职工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企业必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定意外事故应急方案,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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