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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颁布日期】:2003-12-25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发[2004]2号 【执行日期】:2003-12-25
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黔劳社厅发[2004]2号
【字体:  
关于贵州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
  为促进我省农村电力的持续发展,进一步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工资总额宏观管理,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和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做好我省企业2002年工效挂钩工作的通知》(黔劳社[2002]12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贵州省电力公司县级电力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工效挂钩范围:贵州省电力公司代管的县级电力企业。
  二、工效挂钩形式:盈利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完成售电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指标挂钩;亏损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完成售电量和减亏指标挂钩。
  三、挂钩工资总额的核定
  1、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数,核减一次性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企业上年度政策性增资应增加的翘尾工资后确定。
  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小于应发工资总额(不含奖金)的,可以按应发工资为基数核定工资基数。
  2、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上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基础,加上上年提取的效益工资和按规定增加的单列翘尾工资。
  3、挂钩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核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4、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除按国家有关政策增加的工资外,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的办法。企业实行裁减职工以及将富余人员安置到第三产业或各种经营企业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核减其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四、挂钩效益基数的核定
  1、新挂钩的企业,其挂钩效益基数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度完成数为准,上年实际数小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2、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挂钩效益基数的核定,以上年提取工资的效益完成数为准。
  3、由于政策性的因素造成经济效益增加或减少,应相应核减或核增其挂钩效益基数。
  五、挂钩浮动比例
  实行工资总额与售电量和实现税利基数指标的权重均为50%,即工资总额基数的50%与售电量挂钩,售电量增长在10%以内的部分,其含量系数按基数含量系数核定,售电量超过10%以上的部分,其含量系数按基数含量系数的70%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另50%与实现税利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3至0.6。
  六、工效挂钩的管理
  (一)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必须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年终结算时,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任务的不能提取上浮工资。
  (二)有关安全、物质消耗、电费回收、上缴等指标由贵州省电力公司组织考核,具体办法另定。
  (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所有职工工资性支出,均应在计提挂钩工资总额内支付,不得突破;不得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工资。
  (四)挂钩基数的报批和清算
  企业经济效益基数和工资基数等有关资料,由地区供电局统一送贵州省电力公司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定;工资清算由地区供电局据实将企业有关工效挂钩清算资料送贵州省电力公司审核后,统一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同时抄送县级供电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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