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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7-4-3
【法律文号】:1997年4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资会议通过
【执行日期】:1997-4-3
1997年4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资会议通过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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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修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决定
省人大修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决定
(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条
第二款修改为:“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给女职工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和赔偿损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删去
第十七条
第二款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十条
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删去
第十八条
第二款。
四、
第十九条
修改为:“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九条
的规定处罚。”
五、
第二十条
修改为:“胁迫或者诱骗女童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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