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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文化部 【颁布日期】:1987-11-12
【法律文号】:文干字(87)第1352号 【执行日期】:1987-11-12
文化部
文干字(87)第1352号
【字体:  
印发《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评聘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7)23号文件精神,在首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中,要考虑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实际情况,在保证聘任质量的前提下,由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应的原则和考核办法。为此,结合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评聘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
  关于不具备学历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评聘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对各级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均作出了相应的学历规定。但是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目前在职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不具备《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学历。他们当中许多人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多年,不仅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而且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的专业职务评审聘任问题,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央关于"广开才路,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虽不具备相应的学历也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精神,在首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中可按下列意见实行:
  一、根据现有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确定申报资格。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职务:
  五十年代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三十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职务;
  中专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高中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职务:
  高中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可申报助理馆员;
  初中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可申报助理馆员;
  高中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可申报管理员;
  初中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六年以上,可申报管理员。
  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人员,原则上均应进行图书馆学专业知识水平考试。考试合格,经评审确认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其它各项条件者,可予聘任。
  三、申报馆员、助理馆员职务者须参加图书馆学大专知识水平考试;申报管理员职务者须参加图书馆学中专知识水平考试。图书馆大专知识水平考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科目为:图书馆学基础、图书分类、图书馆目录,目录学概论、中文工具书使用法(或科技文献检索)。图书馆学中专知识水平考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科目为:图书馆学基础、图书分类编目、中文工具书。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图书资料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参加由各部委统一组织的考试,或者参加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可免予考试,采取考核的方式:
  1.1966年底以前参加图书馆工作,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
  2.符合《关于〈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六点规定,属破格聘任者(由各地、各部委制订有关具体条件):
  3.正在经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的电大、夜大、业大、函大、职大等中专或中专学校学习尚未毕业,或正在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职专业人员,已取得上述应考科目合格成绩者(缺哪个科目成绩考哪个科目);
  4.1983年9月以前参加相应档次职称考试成绩合格,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者;
  5.参加图书馆学专业培训班、进修班,取得上述应考科目合格成绩,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认可者。
  五、图书馆学大专知识水平考试和中专知识水平考试所用教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选定。1982年由文化部图书馆事业管理局主持编写的《图书馆专业基本科目复习纲要》仍可作为参考材料。
  六、本暂行规定所提专业工作年限,均为累计计算年限,并含相近专业工作年限。相近专业是指情报、档案专业工作和图书馆教学、图书馆管理等工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依据本暂行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报文化部备案。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
  八、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在本暂行规定颁发之前,业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办法施行的,仍依原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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