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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7-7-29
【法律文号】:劳人干[1987]27号 【执行日期】:1987-7-29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劳人干[1987]27号
【字体:  
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通知

  经中央同意,从现在开始、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成熟一个办理一个,内调工作要从西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实际出发,既要照顾进藏干部、工人的实际困难,又要适当保留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和领导骨干,使工作不受影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内调的主要对象是,那些长期在藏工作,现因家庭和个人有特殊情况确需照顾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留藏工作的干部、工人。一九八二年以后进藏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务院国发(1983)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内调的去向,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大批调出进藏干部、工人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发(1980)61号]规定的原则执行,即坚持从哪里调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没有单位的,可回原籍或爱人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安排。夫妇双方同时内调的,可到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原调出单位分配安排。对去北京、上海、天津三大市的从严掌握。
  邮电、银行、气象、地质等垂直管理系统的内调干部和工人,由有关系统接收安排。个别在本系统安排确有困难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协助安排。非垂直系统内调的干部和工人,如专业与有关垂直系统对口而地方又难以安排的,有关系统应协助安排。
  三、内调干部和工人的工作安排。首先要从工作需要出发,同时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在西藏担任的职务、专业和工种予以适当安排。对安排了较低职务的干部,可按他们的原职务享受调入单位同级职务干部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制工人,内调后仍实行劳动合同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干部和工人,内调后仍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
  四、内调干部和工人无工作的家属子女,凡在藏有正式城镇户口的可以随迁。
  五、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和工人,不作内调安排。
  对犯有错误的干部和工人,由西藏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清楚,作出结论或组织处理后再安排内调。
  六、本通知下达后,需要内调的干部和工人,均由西藏自治区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直接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联系安排。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及时掌握内调工作的进度,并定期向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报告情况。
  在西藏工作的广大干部、工人,长期在高寒缺氧的条件下辛勤地工作,为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建设边疆,做出了贡献。做好内调工作,对调动广大在藏工作的干部、工人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西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快西藏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凡有接收安排任务的地区的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应将内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积极接收,抓紧落实,妥善安排。西藏自治区要做好内调干部和工人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内地的困难,自觉服从组织分配。西藏和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互相支持,互相体谅,互相配合,齐心协力地做好内调工作,保证内调干部和工人顺利返回内地,愉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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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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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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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内调人员按房改价购房申请办理优惠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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