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使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 (二)根据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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