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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司法部 【颁布日期】:1987-12-5
【法律文号】:(87)教外综字686号 【执行日期】:1987-12-5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司法部
(87)教外综字686号
【字体:  
关于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为此,自107号文件下达后,各选派单位已陆续与出国留学人员签订了《协议书》。从各单位签订《协议书》的情况看,总的是好的,选派单位、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其他方面都反映签订《协议书》有必要,有利于完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制度。
  但从签订的《协议书》中,我们也发现,有的未能很好地明确选派单位与留学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的只是强调了经济责任,或出国留学人员单方面的义务等。现针对上述问题,就做好签订《协议书》工作通知如下:
  一、签订《协议书》,是加强和改进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出国留学的目的和要求以及选派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使国家确定的"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留学工作方针得到贯彻和落实。
  二、《协议书》是选派单位(甲方)和留学人员(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共同信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甲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甲方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委托书式样附后)签署《协议书》,并加盖甲方的公章;乙方在同甲方签署协议书时,应有自己的保证人参加。
  三、《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收费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公证费由甲、乙双方平均负担。
  四、甲方由代理人签署协议时,其代理人应为相当于政府县级及其以上职务的人员。甲方代理人应与乙方无亲属关系。代理人应持有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为简化手续,委托书原件可存有关公证机关,以后办理公证时,可持委托书复制件。
  五、乙方保证人的条件是:本单位的具有讲师、工程师或科长以上职称或职务的的人员;了解乙方,相信并保证乙方能执行协议;当保证人期间没有因私和半年以上的因公出国安排。保证人的职责是:在乙方出国后经常与其联系,了解乙方的情况;督促乙方执行协议,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即在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的条件下,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作出赔偿。
  六、《协议书》中,对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有明确的表述。主要内容应包括:留学内容、目标、期限、国别、身份、经费(来源及支付办法等),甲方和乙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协议书》的变更及违反《协议书》的处理办法等。
  出国留学内容和具体计划,须以书面形式作为《协议书》的附件。个别涉及保密专业和课题的,可作为只供内部使用的特别附件。
  七、为了保证各单位制定的《协议书》包括上述规定的基本内容,现将我们制定的《出国留学协议书(参考式样)》附去。《协议书》条款为当然必须条款,不得减少或更变,但其中的具体内容,由各部门、地方和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各单位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有关内容。《协议书》中的各条款不得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相抵触。
  八、各选派单位须将《协议书》复制送件我驻派往国使、领馆备案。
  九、本通知下达前已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书》,如内容与本通知精神基本一致,可以保留;如内容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或在执行中需要修改,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并考虑重新签订或补充、修改。
  十、本通知下达后出国的公派留学人员,均须按本通知要求与选派单位签订《协议书》。不签《协议书》者,不能派出。
  此文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转发至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院校)。
  附一:见表
  附二: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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