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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颁布日期】:1987-8-18
【法律文号】:国转办字(87)63号 【执行日期】:1987-8-18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国转办字(87)63号
【字体:  
关于将晋升技术等级不到一年的航空工作中机务转业干部纳入一九八七年转业干部分配计划的通知

  经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请示国务院同意,凡按照总政治部批准的空军政治部、航空工程部一九八七年四月十日下发的《关于航空兵部队航空工程机务干部晋升技术等级的试行办法》,晋升技术等级的航空工程机务转业干部,可纳入今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向地方移交。请各地按所附《办法》的有关条款内容研究办理。海军航空兵晋升技术等级的机务转业干部也照此办理。
  特此通知。
  附:
  空军政治部、航空工程部《关于航空兵部队航空工程机务干部晋升技术等级的试行办法》(摘抄)
  在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技术等级幅度内,由技术十四级晋升为技术十三级,两年;由技术十三级晋升为技术十二级,技术十二级晋升为技术十一级,技术十一级晋升为技术十级,各三年,由技术十级晋升为技术九级,技术九级晋升为技术八级,各四年;晋升为技术七级以上,从在原技术等级工作四年以上的机务干部中择优选升。
  为鼓励先进,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一年晋升技术等级;
  (1)对保障飞行安全有重大贡献者;
  (2)在原技术等级工作期间,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两次受三等功奖励者;
  (3)提出和完成的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发明创造有较大价值,或总结的经验在空军推广应用产生显著效益者。
  提前晋升技术等级的,提高一级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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