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请示国务院同意,凡按照总政治部批准的空军政治部、航空工程部一九八七年四月十日下发的《关于航空兵部队航空工程机务干部晋升技术等级的试行办法》,晋升技术等级的航空工程机务转业干部,可纳入今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向地方移交。请各地按所附《办法》的有关条款内容研究办理。海军航空兵晋升技术等级的机务转业干部也照此办理。 特此通知。 附: 空军政治部、航空工程部《关于航空兵部队航空工程机务干部晋升技术等级的试行办法》(摘抄) 在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技术等级幅度内,由技术十四级晋升为技术十三级,两年;由技术十三级晋升为技术十二级,技术十二级晋升为技术十一级,技术十一级晋升为技术十级,各三年,由技术十级晋升为技术九级,技术九级晋升为技术八级,各四年;晋升为技术七级以上,从在原技术等级工作四年以上的机务干部中择优选升。 为鼓励先进,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一年晋升技术等级; (1)对保障飞行安全有重大贡献者; (2)在原技术等级工作期间,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两次受三等功奖励者; (3)提出和完成的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发明创造有较大价值,或总结的经验在空军推广应用产生显著效益者。 提前晋升技术等级的,提高一级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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