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珠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事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职工社会保险业务工作; (三)负责办理保险基金的征集、给付等管理工作; (四)提出结存基金的营运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检查、监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参加计划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计划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二)施行节育手术的男女职工; (三)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加发离退休金的离退休职工。 第十条 按照本条例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因病残,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医疗技术鉴定小组检查诊断,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一条 根据本条例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因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或者门诊治疗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健检查的。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超生子女除外)可以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根据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工导致国家有规定的职业病的; (二)因工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三)工作时间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或者上下班途中时间及出差、外勤期间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而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四)因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救援他人等社会公益事务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五)其他的职业伤害情形。 第十三条 根据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工单位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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