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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3-12-6
【法律文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执行日期】:1994-1-1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字体: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6日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
  第三章 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
  第四章 基本保险待遇
  第五章 企业补充保险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经济特区的社会保险制度,维护职工的社会劳动基本权益,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种类是:
  (一)计划生育保险;
  (二)养老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失业保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工作的职工(包括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所雇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属于国家编制,由财政全额拨款或者有军籍的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驻珠海经济特区的中央、省属企业(公司)适用本条例。
  在珠海经济特区就业的外籍员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员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由该企业(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第四条 职员、固定工、合同工及其用工单位必须参加本条例第二条 所列五种社会保险。
  临时工及其用工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的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余险种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条件分步推行。第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和
  职工,必须按规定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 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与社会月人平均工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挂钩,并随当地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缴费工资包括:职工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奖励工资以及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一次性的奖励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以珠海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
  第七条 本条例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监督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保险待遇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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