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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1987-7-30
【法律文号】:劳人计[1987]70号 【执行日期】:1987-3-1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人计[1987]70号
【字体:  
转发湖南省和重庆市有关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暂行管理办法,加强工资基金管理,防止消费者基金过快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同志、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并作为"双增双节"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要全面理解"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的企业自主权,克服那种只讲商品经济,不讲计划管理,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切实加强对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并配备好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各级编委要有专职人员专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审批、监督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对坚持原则按规定办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对少数不坚持原则,不按规定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批评教育,直至给以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各地方县和主管部门,必须将省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按照规定分配下达到基层单位,任何单位均不得超计划支付职工工资。一个单位只准在一家银行开户支取工资,违者要立即改正过来。各级编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同级劳动人事、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内,严格工资基金计划的审批手续,加强计划归口管理。没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不得审批工资基金。各专业银行要坚持原则,协调一致地搞好监督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规定审批手续的开户银行要拒付工资。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要根据国务院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区分情况,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和经济处罚。
  三、加强对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工资和加班工资的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使用临时工时,要严格按省下达的人数和工资总额进行控制,如确需增加,应按程序报批并由省下达。未经批准,银行有权拒付临时工工资。防止有的单位钻劳动制度改革的空子,滥用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加班工资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标准,在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列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更不得假借加班工资名义发放奖金。违反规定发放加班工资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员的责任。我们将对全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印发《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明确审批权限,搞好部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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