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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1987-7-30
【法律文号】:劳人计[1987]70号 【执行日期】:1987-3-1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人计[1987]70号
【字体:  
转发湖南省和重庆市有关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制度。已经建立了检查制度的,要切实实行,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尚未建立的地方县应当由劳动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参加,尽快建立起来。今后,各地各部门每年要对所属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一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省劳动人事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的工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普查或抽查。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附二:
  重庆市委等四单位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省劳动人事厅、计经委、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贯彻执行(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及市以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均应执行本实施意见。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只要是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二、工资总额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均应按照市计委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央,省属在渝单位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在一个月内将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基层单位执行。各基层单位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分月分季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开户银行据以支付,并抄报主管部门。
  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市属单位由市计在上年末下达工资总额预安排计划,由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分解到基层单位。中央、省属在渝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等国家正式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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