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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1987-7-30
【法律文号】:劳人计[1987]70号 【执行日期】:1987-3-1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人计[1987]70号
【字体:  
转发湖南省和重庆市有关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或卡)。跨区、县的企事业单位也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或卡),可在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并抄送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
  由于金融体制改革引起企业开户银行变动时,其工资基金专户(或卡)应随结算户的转移而转移。新开户银行凭原开户银行提供的工资支付情况证明进行监督支付。
  四、各区、县之间,区、县市级主管部门之间、市级主管部门之间因隶属关系变动成建制调动职工的,工资总额由调入调出单位的区、县计委或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办理划拨手续,相应核增核减工资总额计划。市和市属以下单位成建制调往市外或在渝的中央、省属单位的,由调出单位的区、县计委或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办理或转手续,并相应核减工资总额计划。市外或中央、省属单位成建制调入我市的,由市计委会同中央、省属主管部门办事划转手续,相应核增接收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上述划转手续均由办理单位抄送市劳动局和开户银行。零星调动人员,由单位在工资总额计划内平衡掌握,不划转和追加工资总额计划。
  五、经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或同其他经济指标挂钩,按比例浮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挂钩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比例和未纳入挂钩基数的其他工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下达到企业,抄送开户银行。企业应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按月分解作为企业的月度计划,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企业在提取工资时应留有余地。年终挂钩指标有增减的由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挂钩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计算出企业的工资总额,报市计委核增核减计划后,送开户银行,并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
  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由主管局按市里核定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所增加的工资额,编制年度的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到企业,同时抄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因实际完成的产值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比计划有增减时,由主管部门按实际完成的产值和市里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计算出工资总额,报市计委核增核减计划后送开户银行,并报市劳动局、市建行备案。
  七、市计委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各区、县和市级各主管部门在下达计划时,不能突破。如有新的工资政策规定,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应按照劳动工资计划审批程序办理。各区、县和市级各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必须抄送市计委、市劳动局和专业银行,以利加强监督管理。
  八、对现有计划外用工,要严格控制,各区、县和市级主管部门要按市计委下达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总额控制数掌握,根据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分解到基层单位,抄开户银行。各单位要按国家规定清退计划外用工,超过计划的,要相应核减工资总额。
  九、建立《职工工资基金使用表》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使用表》根据市统计局制发的《劳动工资统计台帐》,增加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企业编制的分月计划和开户银行实际支付数三项构成(样表附后),基层单位在银行提取工资不得超过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开户银行应在"实际支付数"栏填写当月实际支付工资累计数,签章即可。
  十、市计划、劳动、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统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工资基金的审查和监督。各专业银行应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认真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凡发现有违反《暂行办法》,采取坐支现金,套取现金的,按国务院《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必要的纪委处分。
  十二、县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编制和下达。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1987年3月1日起执行。
  十四、本《实施意见》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附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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