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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7-5-5
【法律文号】:劳人薪[1987]27号 【执行日期】:1987-5-5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
劳人薪[1987]27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在一九八五年颁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对教授、副教授、讲师及相当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正副部长、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行政人员的最高一级职务工资标准,均设置带*符号的工资标准,并注明: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该职务工资标准只适用于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的人员。 执行一年多来,部分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反映,套改新工资标准不仅没有增加多少工资,反而成了变相的"保留工资",而且这些标准以后又不能用,等于降低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最高一级职务工资标准的*符号及其备注,将这一标准作为正式工资标准使用,职务工资等级的排列顺序不作变动。现在执行带*符号工资标准的人员,其职务工资不变。
  此通知只在今后工作中掌握,不作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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