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州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劳动)局: 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进行,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出现好转,部分原来的亏损企业转为盈利企业。按照中发[1998]10号文"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的要求,各地州市要对所属的国有企业上年度的盈亏状况作一次全面的核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对生产经营状况好转且已转为营利的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改制后企业所有制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得再下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对原认定的国有困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不再符合困难企业标准的,不再享受困难企业待遇,应按照一般亏损企业下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各地(州、市)要对所属各县市区资金结余情况进行清理,对已经没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的下岗职工的县市区,不再下拨资金,有结余资金的要上收到地(州、市)级统筹使用,对下岗职工人数较少而资金结余较大的县(区),也要上收部分资金到地(州、市)级统筹使用。 今后各地州市都要及时认真做好国有企业盈亏状况核实工作,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及时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拨付做出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