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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7-25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发[2001]59号 【执行日期】:2001-7-25
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黔劳社厅发[2001]59号
【字体:  
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养老、失业保险缴费情况档案的通知

  主送:略。
  从2001年8月开始,我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将陆续出中心,为妥善处理好养老、失业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现就建立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养老、失业保险缴费情况档案,作如下通知:
  一、建档的对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
  二、建档的内容: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时自2001年6月30日止,代缴养老、失业保险情况落实到下岗职工个人情况,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记载代缴的累计数据。
  2001年6月30日后,为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代缴的社会保险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记录,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经企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指导中心和同级再就业办公室认定的下岗职工转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名单,社保经办机构按季记载代缴情况。
  三、建立档案工作由各级再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牵头,社会保险机构协助。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下岗职工情况需经过主管部门再就业指导中心和同级再就业办公室认定。
  四、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时,必须把下岗职工纳入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五、建档工作必须在2001年8月15日前结束。建立档案的结果必须由社会保险机构认可。档案建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的档案一式四份,分别存放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再就业指导中心、参保经办机构、同级再就业办公室。今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季将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落实到个人。
  六、建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管辖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处理。
  七、建档工作涉及下岗职工切身利益,各再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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