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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7-20
【法律文号】:川劳社医[2001]17号 【执行日期】:2001-7-20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医[2001]17号
【字体:  
关于养老保险省直管单位工伤、生育保险问题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川府发[1999]19号)精神,现就养老保险省直管单位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境内各类企业都必须参加所在地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各养老保险省直管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参保关系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生育保险社会保险。
  二、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筹资原则,根据养老保险省直管各单位的行业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客观地确定每个单位的缴费率。其费率一般控制在:工伤保险费率为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1.8%,生育保险费率为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1%。各统筹地区对参保单位缴费率测算确定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单位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管理办法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省直管单位要加强工作联系,相互配合支持,狠抓工作落实,积极稳妥地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做深做细,确保工伤、生育保险与其它险种的协调进展,以促进全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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