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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略。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地方和企业来人来电询问在筑省属企业离退休人员住房增量补贴的经费开支渠道问题,经与省住房办等单位联系,现通知如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养老保险统筹金支付项目的严格规定,结合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直管房改单位住房增量补贴计发细则的通知》(黔房改办字[2000]231号)中第四条 "从2001年1月1日起,离退休职工按在职职工同样比例开始计算增量补贴。各单位按在职职工资金筹措渠道,立即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开设住房增量补贴帐户"的要求,现明确企业离退休人员住房增量补贴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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