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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略。 贵州省劳动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件)下发后,有效地解决了企业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但各地、各企业在执行中也涉及到较多的政策问题,希望加以明确和规范。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问题 死亡职工(含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下同)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父、夫无经济收、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无经济收入、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或主要依靠该职工经济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仍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学校读书未间断的,或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 父、母也指从小抚养职工长的养父、母,但养父、母与亲生父、母不得同时列为供养对象。子、女含由职工符合法律规定领养的养子、女以及职工与前夫(前妻)所生子、女(受前夫或前妻抚养者除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须按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不得重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二、关于终止享受职工死亡待遇问题 1、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或超过年龄条件或有经济收入的,不再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2、死亡职工的配偶再婚后,终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其他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仍可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3、职工死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凡在火葬区范围内(以死亡时居住地为准),应实行火葬,对实行棺葬的,不发给其亲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政策另有规定者除外)。 4、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已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在被供养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终止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刑满或劳动教养结束后也不再发给。 三、关于职工死亡待遇的开支渠道问题 企业在职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由企业支付;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原已纳入财政支付的离休人员死亡待遇维持原开支渠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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