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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企业,省属行业保险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和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精神,规范纳入省级管理的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和省属行业统筹企业的退休审批和劳动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9月1日起,凡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管理的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和省属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须报省劳动厅审批,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以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必须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伤、病、残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 二、办理程序: 1.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由职工所在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附有关档案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报省劳动厅审批,在省内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批。凡未经审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2.伤、病、残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及企业劳动鉴定组织提出鉴定意见,并附有关医疗资料、工作证明,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企业根据鉴定结论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伤残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从1998年9月1日起正常办理;因病病退和提前退休办理问题,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执行,即"决定从通知下发之日(1998年6月25日)起到今年年底,各地区、各部门(行业)暂停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待国家就有关问题加以规范后再行恢复。 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7月29日下发《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在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之前,停止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对7月29日至8月31日之间,各单位自行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需按本通知精神报省劳动厅重新审批。 五、对原各单位办理的退休,凡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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