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送:略。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和《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2000年6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计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一次怀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抚恤金,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供养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 1、供养1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 2、供养2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 3、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按失业人员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 二、失业人员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不予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死亡失业人员家属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须持失业人员死亡的有关证明。 1、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 2、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户口销户证明; 4、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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