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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7-9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发[2001]47号 【执行日期】:2001-7-9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黔劳社厅发[2001]47号
【字体: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发放一资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主送:略。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和《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2000年6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计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一次怀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抚恤金,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供养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
  1、供养1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
  2、供养2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
  3、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按失业人员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
  二、失业人员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不予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死亡失业人员家属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须持失业人员死亡的有关证明。
  1、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
  2、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户口销户证明;
  4、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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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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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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