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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工作,加强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再就业的资金管理,根据中发(1998)10号、(1998)17号、劳社部发(1998)8号、劳社部函(1998)142号等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再就业的资金是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社会筹集部分的重要来源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发[1998]17号文件的规定,由各级失业保险机构从上年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中按15%的比例提取后,作为社会筹集部分划入同级财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专户。 二、各级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再就业的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拨付。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的地区,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调剂数额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的"失业保险基金分户"中划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再从该户转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失业保险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的地区,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调剂数额直接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的"失业保险基金分户"转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 三、从失业保障基金中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暂行办法》(黔财社字(1998)21号)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本企业负担。 四、在我省境内的中央直属企业,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社会筹集部分的改付,由中直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失业保险统筹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企业盈亏状况、下岗职工人数、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核定后,按规定及时予以拨付,不足部分,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出具证明,由中直企业向其主管部门申请。 五、省财政厅和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厅发[1998]273号)与此通知规定的有抵触的,自本通知下发后,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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