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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20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发[2001]71号 【执行日期】:2001-9-20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黔劳社厅发[2001]71号
【字体:  
关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送:略。
  我省各地、州、市医疗保险逐步启动,为保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能够及时参加医疗保险,得到医疗保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医疗保险已经启动的地、州、市从9月1日起不再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门诊医疗费,改为按月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资金渠道不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有关手续,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落实按规定享受的医保待遇。
  省属企业、中央在黔企业以全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所在地区的缴费率缴纳,享受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地州市按相应的标准执行。
  下岗职工转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未实现再就业转为失业人员的,由个人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据地区的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尚未启动的地、州、市,仍继续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门诊医疗费的办法。
  转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未实现再就业转为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启动后,由个人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所在地区的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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