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4-5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函[2001]64号 【执行日期】:2001-4-5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黔劳社厅函[2001]64号
【字体:  
关于对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主送:略。
  你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筑劳呈[2001]0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已离异或配偶已死亡尚未再婚的职工如何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离异或配偶死亡满一年以上的,可以比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英文版)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企业超期使用农民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
·关于认真执行《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社部函〔2004〕83号文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
·关于对农民工临时工及其它漏保职工参保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