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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略。 你局《关于企业办学校教师提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筑劳呈(2001)37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原贵州省劳动局《关于企业办的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88)黔劳资字第05号]中,对有关提高工资标准的企业办学校、人员范围,以及企业自主研究决定等内容已有明确规定,即:提高工资标准的企业办学校,是指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企业办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办中专和技校;是否执行提高工资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在这些学校任教的专职教师和原为正式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行政管理的人员,以及在幼儿园教养员岗位上任教的保育员,均属于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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