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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省交通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 昆明铁路局 【颁布日期】:2004-4-1
【法律文号】:云民福〔2004〕11号 【执行日期】:2004-4-1
云南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省交通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 昆明铁路局
云民福〔2004〕11号
【字体:  
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地、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残疾人联合会,各铁路分局: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不断增多,有的在道路上向过往车辆行乞,有的向过往行人强讨强要,给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公共秩序、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影响,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救助管理法规,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救助的关系,处理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善待弱势群体的关系,不断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正常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好我省目前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新的救助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政府社会行政管理和社会救助职能的重大制度性调整和变革。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目前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建)、卫生、残联等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正常进行的高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一)加大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中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了解救助管理工作,更多地理解、关心、支持、参与到救助管理工作中来。
  (二)认真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之、引导、护送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在流浪乞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或城市交通要道设置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的引导救助标志牌。在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要组织流动救助服务车,在市区内定时定点流动服务;无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也应安排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深入至流浪乞讨人员中去,对其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引导其接受救助。民政部门统一制作"救助人员指引卡",提供公安、城管(建)、街道办事处等。公安、城管(建)及各城区街道办事处等在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发放救助人员指引卡,告之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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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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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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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云南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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