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运作,推动全省创业培训工作的开展,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发放《创业培训许可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创业培训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审核申办材料,对合格的培训机构及时免费发给《创业培训许可证》;对已经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又未领取《创业培训许可证》的创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其及时到所在地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领《创业培训许可证》。从2004年3月1日起,凡未按规定程序领取《创业培训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二、创业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已经取得《创业培训许可证》的创业培训机构要按照《河北省创业培训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教学计划,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创业学员档案,进行开业指导,提供必要的创业咨询服务,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成功率。 三、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制定创业培训工作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创业培训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各市请于2004年3月1日前到省厅申领《创业培训许可证》。并将创业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今年创业培训工作安排于2004年3月1日前报省厅就业处。 联系人:李银华王淼森 联系电话:031186168618616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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