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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3-3-23
【法律文号】:宁苏社险管[2003]5号、宁财社[2003]1087号
【执行日期】:2003-3-23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宁苏社险管[2003]5号、宁财社[2003]1087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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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举报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进行奖励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举报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进行奖励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1]42号、苏财社[2001]130号)的精神,为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杜绝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举报虚领、冒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凡举报我市参保范围内基本养老金、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及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以下简称养老金)被虚领、冒领行为的,均属本通知的奖励举报范围。
二、奖励金额。查实虚领、冒领养老金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根据查实的虚领、冒领养老金数额的多少,按2%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虚领、冒领养老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有一定影响的,在报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后予以重奖。
三、经费来源。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四、办理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查实的虚领、冒领养老金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审定奖励金额,并在年度内安排专项经费预算,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对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没收入属财政性资金。进行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并将罚款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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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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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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