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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颁布日期】:2004-3-11
【法律文号】:宁劳社就管〔2004〕8号 【执行日期】:2004-3-1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宁劳社就管〔2004〕8号
【字体: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
    为做好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劳服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3]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定程序
    劳服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属企业申请认定为劳服企业时首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过初审合格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企业资料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经办机构。市属以上及无主管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具体经办机构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具体经办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安排人员上门核查,重点核对企业上报资料与原始资料、凭证是否一致;了解下岗失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情况、待遇情况等。核查结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正、副本),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将资料退还给企业。
    二、提交资料
    企业申请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时,应填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书》,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安置富余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新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企业签署"与原件核对无异"意见并加盖公章)、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八)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证明);
    (九)《职工花名册》;
    (十)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年检认证
    劳服企业应按时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组织的年检认证,年检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未按时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将暂缓办理有关手续,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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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在宁夏务工的地震灾区农民工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岗位补贴办法
·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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