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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切实做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工作,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8号)要求,各地综合分析当地的需要和可能,兼顾当前和长远,本着实施新技师培养计划过程中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全国总体目标和任务,提出"三年新技师培养计划"落实指标。现将全国三年新技师培养计划分解目标予以公布。请各地切实加强对新技师培养计划落实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将这项工作规划好、组织好、实施好。 附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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