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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4-4-30
【法律文号】:劳社部发[2004]15号 【执行日期】:2004-4-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4]15号
【字体:  
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

  六、加强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对于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技师考评可采用社会化鉴定的方式,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实行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对于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技师考评可采取企业内业绩评定的方式,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办法。能力考核强调解决实际问题,业绩评定突出实际贡献。企业可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组织开展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七、强化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在规范鉴定工作体系的基础上,加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鉴定的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推行鉴定机构质量认证标准,建立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诚信培训和考核记录制度,坚持对各地区、各行业的质量管理情况按季度进行定期通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年检制度,对优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通过质量认证标准并连续两年年检合格者,可在3年内予以免检。对  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在一年之内没有开展鉴定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予以撤销。  
  八、健全鉴定工作的违规退出和惩处机制。对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鉴定机构、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第一次子以通报警告,限期改正;第二次取消其参加鉴定活动的资格。对于违反规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考核活动的地区和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停止其开展相关职业鉴定活动。对于经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可提请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构成刑事责任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惩处。    
  九、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坚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定期修订和完善国家职业标准,建立动态、开放的职业分类与标准体系。实施《三年三千种职业培训教材开发计划》,加快教材开发工作。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创新鉴定技术和考评方法。严格标准和题库的开发与使用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可试行命题统一管理,鉴定内容公开,考核现场抽签确定鉴定项目的办法。完善考务管理系统,规范考务管理流程,结合模块认证试点,探索签证式、写实性的证书管理方式,建立证书查询系统。推进国家职业资格在线工程建设,扩大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  应用范围,加快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步伐。    
  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技能竞赛的沟通机制。鼓励企业、行业和地方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群众性岗位练兵活动,选拔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带头人。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技术等级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十一、进一步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紧密结合。认真贯彻实施"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指导用人单位把好就业准入的入口关。用人单位在招用技术工种劳动者时,应从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招用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也应从接受过职业培训的人员中选择。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要求,在显著位置公告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在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对应聘人员条件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二、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衔接。指导企业大力推行"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和工资分配中的杠杆作用,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和晋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要把高技能人才占职工总量的比重作为企业参加投标、评优、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建立高技能人才奖励和津贴制度,汇集、公布技能人才工资市场价位,完善高技能人才同业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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