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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人事局 省委老干部局 【颁布日期】:1986-1-6
【法律文号】:(1986)鲁人老字第2号 【执行日期】:1986-1-6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人事局 省委老干部局
(1986)鲁人老字第2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后离休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委,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最近,不少地区和部门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的有关待遇的计算等问题,现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并经省委、省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加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离休的干部,其离休费的计算,应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为基数。属于1986年6月30日前离休的,其增加工资超过限额的部分,均从批准离休的次月,与限额内增资的部分一并作为计算离休费的基数。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按规定应增发的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的生活补贴,也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作为基数计发。
  有保留工资的人员,离休后,其保留工资仍可照发。
  参加了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的人员,除了不享受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生活补贴待遇,即每月17元外,原享受的粮价补贴,肉价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仍继续发给。
  二、未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原执行四类区工资标准的离休人员,均改按五类区标准并从1985年7月补发其差额。
  三、按照中央规定,离休人员均不应保留奖金。我省现行的发给离休人员的奖金已名不副实。因此,不论参加工资改革还是没有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人员,今后不再继续发给奖金。但为了不降低他们的收入,并体现从优照顾的原则,工资改革后和工资改革前离休的人员,均从1986年1月起按月发给12元的特需补助费。所需经费从老干部特需经费和公用经费中各列支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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