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原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后,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退休、退职人员如何计发待遇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退职人员;按原省革委鲁革发(72)143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人员;以及按省委鲁发[1979]30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生活费的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可从1985年7月起随同地区类别的提高进行调整,对原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一类地区中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可按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五类地区本人原等级的工资作为基数计发;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劳人薪[1985]20号文)第一条 第三项的规定的原则办理,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可提高百分之二点七五。提高工资区类别后,退休、退职人员原领取的粮价补贴费,根据我省情况暂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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