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人事局 【颁布日期】:1986-2-5
【法律文号】:鲁人薪字第1号 【执行日期】:1986-2-5
山东省人事局
鲁人薪字第1号
【字体:  
关于提高工资区类别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如何计发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原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后,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退休、退职人员如何计发待遇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退职人员;按原省革委鲁革发(72)143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人员;以及按省委鲁发[1979]30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生活费的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可从1985年7月起随同地区类别的提高进行调整,对原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一类地区中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可按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五类地区本人原等级的工资作为基数计发;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劳人薪[1985]20号文)第一条 第三项的规定的原则办理,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可提高百分之二点七五。提高工资区类别后,退休、退职人员原领取的粮价补贴费,根据我省情况暂不变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关于对山东省2007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关于公布2006年度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