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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6-5-29
【法律文号】:鲁政办发[1986]44号 【执行日期】:1986-5-2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1986]44号
【字体:  
转发省劳动局《关于援藏工人退休回我省安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局《关于援藏工人退休回我省安置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援藏工人退休回我省安置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援助西藏建设,我省先后有不少工人进藏工作。多年来,他们在西藏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同广大藏族人民一道艰苦奋斗,辛勤工作,为发展西藏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现在一些工人已年老退休,要求回我省安置,我们应予接受。据西藏提供的数字,今年要求回来安置的退休工人165名,另有随迁人员68名,随调人员42名。今后还将陆续有多批需要回我省安置。为了做好接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33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我们和西藏驻上海办事处进行了反复协商,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与省公安厅、粮食局、民政厅、农业厅、卫生厅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安置去向问题。原从我省调出的进藏工人或自愿去西藏工作的人员,退休(含退职,下同)后要求回我省的,应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
  1.凡有原调出单位的,由原调出单位协助安置和代为管理原调出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协助安置和代为管理。
  2.从我省农村自愿去藏和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进藏工作的人员,一般回原籍安置。其中:配偶在城镇工作的,可在城镇安置;已丧偶的,可到子女所在地安置。其配偶或子女所在单位要协助安置并代为管理;配偶和子女无工作的,安置和代管单位,由其原籍政府确定。
  3.夫妇双方在藏工作,同时退休或一方退休的,可到其子女工作所在地或到夫妇任何一方原籍安置。安置和代管单位按上述第二条 办法办理。
  二、关于随迁随调人员问题。进藏工人退休回我省安置的,其随迁人员系指:依靠其生活的在藏父母和在中小学读书、待业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随迁人员,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市、县公安局审批。其随调人员系指: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正式职工,年龄在45周岁以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配偶。随调时,要提前递送档案,待接受安置地区劳动部门审批后,再办理调动手续。如其配偶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办理随调,待其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后,再按退休工人回我省安置办法办理。
  三、安置办法。凡符合上述条件,需要来我省安置的进藏退休工人,事先由西藏派出安置小组,携带退休工人审批安置材料和随迁、随调人员的有关材料,直接到接受安置的县、市(区)联系办理,并与接受代管单位商定有关问题,安置手续办妥后,退休工人持安置通知书到接受代管单位报到。
  四、关于住房问题。被安置的退休工人自有住房需要修缮的,所需经费由退休工人本人解决。其住房确有困难的,由西藏安置小组与接受代管单位协商解决。回农村安置确需建房,所需宅基地按《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批住手续,建房所需经费由退休工人负担,对被安置退休工人建房所需的建筑材料,有关部门要尽快协助解决。
  五、关于户、粮关系。回我省安置的进藏退休工人(包括随迁、随调人员)的户、粮关系,各接受安置地区的公安、粮食部门,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和粮、油供应。
  六、医疗问题。回我省安置的进藏退休工人及其家属的医疗问题,原则上就地就近由乡、镇和区以上医院治疗。医疗费及药费由退休工人支付现金(不采用记账办法),代管单位按规定凭据报销。
  七、关于经费预拨和结算。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3]33号文件规定,下列经费由西藏驻上海办事处按年度直接预拨给代管单位:①退休工人原工作单位开列的退休费;②退休工人按接受安置地区现行规定应享受的各种生活补贴;③退休工人及其符合《劳动保险条件》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周转金(每年不少于300元);④退休工人的学习材料、节日慰问等办公、学杂费(每年不少于100元)等。其中工人退休费和各种生活补贴由代管单位按月支付给退休工人。
  上述经费每年年底结算(办公、学杂费不结算),结余转下年度使用,不足的由西藏拨付单位补足。
  八、其他问题。
  1.退休工人安置后,身边无人照料,需要调有工作的子女照顾的,可按我省现行规定,经过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2.国家或我省对退休工人的待遇有新的规定时.由代管单位按新规定执行,所增加的经费,西藏驻上海办事处应根据代管单位通知的数额,及时拨款追加。
  3.执行中如遇到有新问题,由省劳动局与西藏驻上海办事处协商解决。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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