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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财政局、税务局、税务稽征处,各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其退休养老基金由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自劳动合同制工人被招入单位、第一次发放工资之日起,由用工单位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按月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范围: (1)招用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驻济中央、部队、省、市、区(县)属国营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上述范围内招用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单位(不包括矿山、建筑、装卸、搬运行业)。 (3)上述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 二、缴纳标准和列支渠道: 用工单位暂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缴纳。该项费用,用工单位缴纳的部分,企业单位,列"营业外支出---缴纳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养老金"项内;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行政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单位按月在本人工资中扣除并代缴。 三、缴纳手续: (1)用工单位每月按规定填制养老基金缴纳申报表,缴纳人员明细表,人员增、减表(附表样和填表说明),并于下月十日前报单位驻区(县)的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处),逾期按日增收应缴养老基金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2)各单位的报表在报送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处)前,应先由财政或税务部门审查盖章(具体分工,详见附表)。 (3)每月二十日前,各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将当月收缴的退休养老基金、历城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将当月收缴的驻县的市属以上单位的退休养老基金上缴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章丘、长清、平阴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收缴的退休养老基金和历城县收缴的县属单位的退休养老基金,由各县自存。 四、退休养老基金的收今年暂采用由用工单位携带转帐支票或现金到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处)缴纳的办法,十月和十一月的退休养老基金于十二月一至十日一次缴讫,但有关表格应分月填写。明年将采用托收无承付方式收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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