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关于享受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人员,在离休、退休时如何计发离休、退休费的问题,现根据劳动人事部的答复精神,作如下通知: 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离休、退休前,仍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离休、退休时可将其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基数。 本通知,从1986年12月起执行。上述范围内的人员,在本通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也按规定办理。过去未作为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部分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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