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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86-5-29
【法律文号】:鲁劳薪函字第5号 【执行日期】:1986-6-1
山东省劳动局
鲁劳薪函字第5号
【字体:  
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省国防科工办:
  你办所属山东鲁光化工厂(86)鲁光劳人便字第003号文悉,关于在做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退伍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入伍前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能否计为连续工龄的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城镇居民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计划以内的临时工,合同工,在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做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退伍后又参加工作的,可将其入伍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与其军龄和退伍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按此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后,对过去的工资、保险福利等有关待遇,不再重新处理。
  本规定只适用于上述人员,从6月1日起执行。
  山东鲁光化工厂的来函中所指人员,是农业户口,其工龄从参军之日算起,其军龄可与复员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复员在家的时间应扣除。请你们转告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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