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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局 人事局 【颁布日期】:1986-5-22
【法律文号】:鲁劳薪字第153号 【执行日期】:1985-7-1
山东省劳动局 人事局
鲁劳薪字第153号
【字体:  
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行署,省直各部门:
  省劳动局、省人事局(85)鲁劳薪字第286号《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1985·621)下发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按照执行。
  一、按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文革"前,经组织动员下乡插队(合插场)或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知识青年和1964年至"文革"前从城镇成户下乡带下去的子女,凡下乡时符合知青条件、补办了知青下乡手续并已经县以上知青部门审查批准承认为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他们下乡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计算为工龄。
  二、在"文革"中,经组织动员随父母去"五·七"干校的子女,办理了知青下乡手续或有原始下乡证明,在"五·七"干校正式参加劳动和参加分配的,其户口迁入至迁出"五·七"干校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三、下乡知识青年在1970年至1978年期间,从农村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上述学校的,在校学习时间不计算工龄。
  下乡知识青年,经批准回城待业期间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工龄。
  下乡知识青年,经组织批准回城招工后,擅自离职上学的,其招工后工作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不计算工龄。他们的工龄,可将其下乡参加劳动的时间与毕业分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四、下乡知识青年在下乡期间,未改变知青身份,由组织决定从事其他工作的,视为在乡参加劳动的时间,计算为工龄。
  五、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知识青年下乡条件,经县以上知青部门审查批准,补办了知青手续,承认为下乡知青的,他们的下乡时间和工龄计算,应按省劳动局(83)鲁劳办字第171号《关于补办手续的知青如何计算下乡时间的复函》规定执行。即:1975年10月至1979年6月这段时间内,按原省知青办(75)鲁知办字85号文件及原省革委[1976]60号文件补办手续承认其为知青的,属于成户下乡带下去的子女,凡下乡时符合知青条件的,应从其实际下乡之日起计算下乡时间;属于"文革"中遣返人员的随迁子女,随迁时年满16周岁的,随迁时间可作为下乡时间;主遣人在落实政策时,改变了原定问题性质(即不属于敌我问题),随迁子女在落实政策时年满16周岁的,可从满16周岁那一年开始计算其下乡时间。1979年6月以后按省委[1978]105号、[1979]30号文件规定补办手续承认为知青的,仍按原来有关文件规定,作为1978年下乡的知青对待。
  按省劳动局(82)鲁劳社字第127号《关于知青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不再补办知青手续,报经省劳动局审批,就地就近安置工作的,他们的下乡时间和工龄计算,亦按省劳动局(83)鲁劳办字第1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下乡知识青年,经组织批准办理了病退、困退、撤点(不含经组织批准回城上学)等手续,收回城镇待业的,以其户口迁回城镇前在农村参加劳动时间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审定下乡知识青年的原始材料包括:动员城镇办理的下乡手续(证明),知青下乡或回城证件,补办或办理下乡知青手续材料和县以上知青部门审批件,招工(干)、升学、入伍通知书,离开下乡地点时所在大队、公社(单位)对本人签署的意见、鉴定、证明,公安、粮食及有关部门依据原始档案出具的本人下乡时的户口、粮食迁移证、县以上知青部门编制的下乡知青花名册等。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均不得作为审定的依据。
  八、本补充通知,也从1985年7月1日起,在内部掌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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