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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8-16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2000]224号 【执行日期】:2000-8-16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发[2000]224号
【字体:  
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厅属各处室、单位: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正确处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承担的行政应诉案件,维护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劳动保障厅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劳动保障厅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厅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有关处室的单位根据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内容参与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厅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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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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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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