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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4-5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9]104号 【执行日期】:1999-4-5
山东省劳动厅
鲁劳发[1999]104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有关问题的批复

  枣庄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枣劳发[1998]258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时,罚款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但企业因行业特殊,确需对某些特殊岗位的违纪职工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20%罚款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二、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以及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职工,符合辞退和开除条件的,企业可予以辞退和给予开除处分,并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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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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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经费节余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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