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5-15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2000]126号 【执行日期】:2000-5-15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发[2000]126号
【字体:  
关于擅自离职问题的复函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擅自离职的请示》(青劳社[200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违反有关规定的,按鲁劳发[1995]159号文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英文版)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本省相关法规
·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关于处理企业从未上岗人员问题的复函
·关于擅自离职问题的复函
·关于无证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辞退问题的复函
·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工发放洗理费的函
·关于城镇待业青年干临时工的时间计算工令问题的函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