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在改制、破产过程中农民合同制工人安置问题的请示》([1999]淮劳管函字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企业改制后,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经济性裁减人员程序,裁减农民合同制工人。但因企业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人员多余,裁减农民合同制工人,须报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企业依照上述原因裁减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应当依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5]57号)规定,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2.改制、破产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如本人要求,劳动部门的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可以为其办理档案托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