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登录 用户名: 密码: 登录 | 开始登录 登陆|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6-6
【法律文号】:鲁劳管函字6号 【执行日期】:1999-6-6
山东省劳动厅
鲁劳管函字6号
【字体:  
关于企业在改制、破产过程中农民合同制工人安置问题的批复

  潍坊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在改制、破产过程中农民合同制工人安置问题的请示》([1999]淮劳管函字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企业改制后,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经济性裁减人员程序,裁减农民合同制工人。但因企业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人员多余,裁减农民合同制工人,须报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企业依照上述原因裁减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应当依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5]57号)规定,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2.改制、破产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如本人要求,劳动部门的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可以为其办理档案托管。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