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劳动局: 烟劳发[1998]11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二、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与休息时间,在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周期满后,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到劳动报酬,包括支付劳动者应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根据鲁劳发[1995]182号文件,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受到影响,在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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