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5-7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9]147号 【执行日期】:1999-5-7
山东省劳动厅
鲁劳发[1999]147号
【字体:  
关于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问题的答复

  烟台市劳动局:
  烟劳发[1998]11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二、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与休息时间,在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周期满后,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到劳动报酬,包括支付劳动者应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根据鲁劳发[1995]182号文件,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受到影响,在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