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党委,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健全和完善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政策规定,保证离休干部按时、足额领到离休费,使企业离休干部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老干部工作的深入发展,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深入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切实从根本上解决拖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凡有离体干部的企业,必须立即加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予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应制定补缴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限期补齐。无论企业是否补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加入之月起,按时足额发放该企业离休干部的基本养老金。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用全额征缴和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按时足额发放纳入统筹项目内的离休费,不得拖欠。 三、在机构改革中,原属行政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改制前离休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在加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之前,这些单位要从创收中作出预算,建立3个月以上的离休干部离休费预留金,专款专用。 四、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确实特别困难保证不了离休干部离休费的,可采取系统内部调整的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将这些单位的离休干部调整到经济效益好的非财政拨款单位,或收归主管部门直接给他们发放离休费;对在系统内调整或者收归主管部门确有困难的离休干部,可采取由当地财政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补贴的办法,让他们参加养老保险。 五、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的保障与破产工作同时进行。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破产企业,应依照《破产法》规定,按第一序列优先清偿养老保险费,其离休干部离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按标准支付;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破产企业,其离休干部离休费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优先支付。 六、租赁、承包、兼并、股份制及出售、托管经营企业,由个人或集团收购等改制企业,企业法人责任一方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写入合同,以保证落实本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 七、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比较困难的地方和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建立老干部离休费专项保障基金,除启动资金外,凡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的离休人员费用,可直接划拨到专项基金帐户,滚动积累,用于解决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过程中的特殊问题。 八、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工作的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主动过问。各级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有关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的重大问题。实行领导负责制,把离休干部离休费是否落实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法人代表政绩的内容之一。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不力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其负责人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并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党政领导的责任。 各级组织、老干部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每半年对本地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支持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的落实工作。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各部门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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