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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3-30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9]100号 【执行日期】:1999-3-30
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劳发[1999]100号
【字体:  
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8]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114号,以下简称《通知》),保证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各市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措施,争取在1999年6月底前将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统筹范围,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二、省级统筹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计发的养老金,包括离退休金和各项补助、补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各市地、行业和企业自行增加的项目和自行提高的标准,均不纳入统筹。各市地在市地统筹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统筹项目和支付标准,以及按《通知》规定新增统筹项目及其支付标准,均应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方可纳入统筹。1999年1月1日后,职工退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各市地和行业不得擅自确定增加统筹项目。
  各市地对省级统筹前已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按照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的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仍由企业负担。省将对各市地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清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问题突出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职工个人以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采用职工个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困难较大的市地和行业,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1999年底前,也可暂以职工本人上月或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企业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上报统计部门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
  四、1999年,各市地、原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和行业统筹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人以及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后各年度的缴费比例,根据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支付需要,按照"区别对待、逐步统一"的原则研究确定,由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后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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