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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做好1999年以后退休人员按省计发办法与原行业计发办法计算待遇的平稳衔接,现将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我省的办法执行。为做到平稳过渡,5年内采用"两种办法"对比计算,5年后完全执行我省的计发办法。5年内按我省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与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差额,低的补贴,高的封顶。具体补贴和封顶办法为: 对于按我省计发办法计算低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的,低于的部分(以下称待遇差)分年度按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对于按我省计发办法计算高于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给予封顶。即:199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1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3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封顶。 二、本通知第一条 中所称"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和"按我省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具体为: "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系指按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计算的有关待遇。其中"中人"(即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计发标准为: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月标准为退休时中央驻鲁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5%。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过渡性调节金,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每人每月150元;符合其他条件经批准退休的,每人每月130元。 三、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以后退休的人员,按我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均以中央驻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在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待遇时,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以1997年本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涉及职工标准工资的,应封定在1997年底的水平上,在此之前已经封定标准工资的行业,维持不变。 四、从1998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调整或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其中,1998年以前个人帐户的建帐时间,从行业按国家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之日起计算;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职工个人缴费不并入个人帐户。 五、各行业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的年龄和条件。计算待遇和报批退休,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一旦查出,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清退回企业。关于行业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权限,仍按省劳动厅鲁劳发[1998]222号文件执行。 附件:1.近年全省中央驻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见表 2.职工退休申请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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