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厅 【颁布日期】:1999-7-22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1999]34号 【执行日期】:1999-7-22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厅
鲁劳社发[1999]34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支付伤残抚恤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的指示》(威劳发[1999]31号)收悉。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原山东省劳动厅鲁劳发[1997]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6年9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企业职工,以后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仍为五至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可按月发给其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本人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后,按规定办理退休。
  二、1996年9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企业职工,以后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仍为七至十级的,可由企业按规定标准发给其本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