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支付伤残抚恤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的指示》(威劳发[1999]31号)收悉。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原山东省劳动厅鲁劳发[1997]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6年9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企业职工,以后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仍为五至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可按月发给其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本人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后,按规定办理退休。 二、1996年9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企业职工,以后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仍为七至十级的,可由企业按规定标准发给其本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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